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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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预防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作出工作部署;
(二)协调指导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化预防;
(三)督促职能部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和警示宣传教育活动。
(一)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提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
(五)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和预测预警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开展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三)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四)组织对有关改革措施和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
(五)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纠正重点行业不正之风,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结合监察、监督等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
(四)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
(五)结合审计监督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任职回避、轮岗交流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人员招录、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作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技术预防系统,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司法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经营管理、财务活动重点岗位的监督。
(一)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制度、纪律规定;
(四)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和转让,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
(五)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六)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七)利用职权、职务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影响力实施的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
Chapter 3监督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应当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有关单位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或者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在9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举报不得诬告陷害。对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查办该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拒不整改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人的;
(六)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