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专项基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和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除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也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