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省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6,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