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同时交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的交全体会议表决。

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可以请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6,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