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轮耕地已退耕还林再毁林种植其他作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每亩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用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承担扑火费用,赔偿林木损失,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引发的森林火灾,由监护人承担扑火费用和赔偿损失;
(三)在新造林地放牧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林木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禁止烧柴规定的,处薪材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五)采伐林木后完不成迹地更新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每亩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章采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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