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