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Chapter 5 监测与监督管理Article 49Amended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三)实施地下水监测站网及其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监测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