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

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矿坑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建设人工湿地和湖泊。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城镇道路路面铺设、人工湖泊等水景观建设应当采取透水性强的环保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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