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至九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五项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摩托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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