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五)年末不向社会公布罚没收入,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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