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组织和选派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经济发达地区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并对其生活待遇给予照顾;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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