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在各级领导成员中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厅级领导职务。
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应当各有1名以上的干部在省级机关担任厅级领导职务。
辖有自治县的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其国家机关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各级民族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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