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上级文化、民族等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尊重和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民族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省属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加强与民族自治地方文化艺术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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