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对边境乡(镇)及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藏族聚居区的农村初中生、小学生免除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上级教育、民族等行政部门应当从师资培养、培训和教材编译、出版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举办双语文教学的学校给予特殊扶持,重视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双语教师队伍。
省教育、民族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发达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学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