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Chapter 4 社会事业发展Article 31In force上级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并巩固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的成果;发展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办好民族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力度,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