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建设、农业、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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