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和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批准无效:
(一)超越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或者批准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采用化整为零方式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或者批准探矿权、采矿权的。
违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或者批准探矿权、采矿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