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