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应当再次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三)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答复领衔代表外,还应当答复每位附议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抄送其所在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其转告本团代表。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除直接答复代表外,应当抄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机关,同时抄送其所在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五)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办理。

(六)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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