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通过:

(一)使用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不符合限额标准的;

(四)超出区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的;

(五)不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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