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无偿献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献血适龄公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的比例拟定献血实施方案和编制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献血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招募献血者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定献血屋和采血点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拟定自治州、县(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