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执行、提起诉讼。

(一)干扰、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随意撤销、解散和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机构的;

(二)拒绝拨交工会经费、筹备金,拖欠、截留、挪用工会经费或者任意侵占、调拨工会财产的;

(三)随意调动、辞退和除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的;

(四)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的;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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