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全民健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研究和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

(四)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和检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参与有关部门新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编制,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全民健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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