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鼓励建立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健身服务经营实体。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创编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健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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