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土地的,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者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补偿并妥善安排。

水、电部门在通水、通电上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