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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