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暂停经营的;

(三)客运站内外招揽旅客的;

(四)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将旅客交他人运输、拒载旅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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