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进行绩效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