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绿地率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自然山林或者乡镇农村移植非生产绿地内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处树木同期市场价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闲置土地和超过半年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价款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预算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绿地内新增游憩、服务、管理等设施,或者改变既有设施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