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三)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