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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