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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