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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