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丰坪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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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丰坪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管理区:以水库水域为中心,黄海高程2613米以内的区域;水库输水干渠两侧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以外,东至白腊后山,北至黑山梁子,西至大麂子坪山,南至水库大坝下游500米,包括挂登河和9条主要支流的径流区域,总面积为152平方公里。
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水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监测、保护和管理;
(三)蓄水和输水调度;
(四)实施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五)收取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水库保护区涉及的啦井镇和金顶镇人民政府,做好水库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
(四)捐赠和其他资金。
(一)向流入水库的河流、沟渠倾倒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移动或者损毁界桩、标志牌和水文观测设施等;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毁林开垦、毁坏植被;
(五)采矿、采石、采砂和取土;
(六)新建、改建危害水源和污染水体的设施。
(一)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
(二)爆破、建房、开垦和建坟;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养殖场;
(四)围滩养殖、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
(五)使用污染水体的船只;
(六)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三)、(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责令限期补种林木,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没收船只,可以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