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霓虹灯、招牌、标示牌、宣传栏等,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前款设施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形美观,并保持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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