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下列事项:
(一)就业或求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边境通行证等有关证照;
(三)按规定申办子女入学、入托手续;
(四)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办常住户口;
(五)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结婚的,在正常履行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及卫生检疫手续后,凭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和配偶有效入出境证件,可办理旅游(探亲)签证延期、《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以及台湾居民签注和暂住加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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