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