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Amended〔公职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渭河流域相关规划的;
(二)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指令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四)截留、挪用或变相私分国家用于渭河流域治理、建设、维护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测、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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