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禁止规定〕渭河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或者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剧毒废渣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水温不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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