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突发事件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预警级别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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