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权利义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