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审批程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