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代表产生〕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的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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