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数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母婴保健人员的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保健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