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企业工会平等协商;实施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企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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