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国家机关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和咨询,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调查等服务事项,可以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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