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26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