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

本市主要经济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