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原项目认定单位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