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和管理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三)对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湿地破坏或者污染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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